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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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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0]综129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厦府[2000]综129号)

(厦府[2000]综129号发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修订)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营业税税率为20%;

  2、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等的营业税税率为8%;

  3、音乐茶座的营业税税率为11%。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同时取消原娱乐场文化经营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业实施管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在安排解决,不得向娱乐场所收取任何费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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