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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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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村镇建设中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建村〔2003〕23号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03-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村镇建设中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村〔2003〕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近日,省委办、省府办在转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闽委办[2003]27号)中通报了各地各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现针对《报告》中反映的建设部门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请各地对照检查、认真予以整改。

  一、关于收取沟巷费、建房押金、建房勘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

  目前,我省少数地方对农民建房收取沟巷费、建房押金,该两项收费无依据,属乱收费范畴,各地不得收取;建房勘测费属于有偿服务范畴,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且收费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经取消,不得再收。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执行,收费范围界定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二、关于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厅曾在已往的文件中明确:原则上不得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收取这两个税,但是,目前还是有少数地方存在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乡镇机构改革后,各地村镇站人员普遍精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任务繁重,各地村镇站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但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是村镇站的工作职能。今后,凡因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被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的,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负主要责任,并向省有关部门作检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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