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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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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2〕75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府〔200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厦府〔1985〕综424号);��

  2、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厦府〔1992〕综301号);��

  3、转发物价、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2〕105号);��

  4、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机电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1993〕综027号);��

  5、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厦府〔1994〕综020号);��

  6、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4号);��

  7、关于加强厦门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管理问题的批复(厦府办〔1995〕120号);

  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厦府〔1996〕综025号);��

  9、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

  10、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

  11、同意减征部分企业9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025号);��

  12、同意减免部分国有企业199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厦府〔2000〕综127号);��

  13、转发贸发委、外资委、财政局关于厦门市2000年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0〕044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6号)��

  1、第七条修改为:外方投资者要求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的工程设计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删除第十一条。��

  (二)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暂行办法(厦府〔1994〕综207号)��

  1、第五条中“工程设计可以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但应有中国设计单位参加并参与设计。”修改为:“工程设计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第十一条中“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修改为:“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厦府〔1995〕综130号)��

  删除第十一条中的“撤销”。��

  (四)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厦府〔2000〕综115号)��

  删除第十五条。��

  (五)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厦府〔2000〕综129号)��

  第一点修改为:一、自2001年5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射击、狩猎、跑马、游戏、网吧营业税税率为20%;��

  2、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等的营业税税率为8%;��

  3、音乐茶座的营业税税率为11%。��

  第二点修改为: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市政府文件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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