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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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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8]53号

  【发布日期】1988-10-06

  【生效日期】198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8年10月6日闽政〔1988〕53号)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是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严格遵守《暂行条例》的自觉性,采取迅速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会同各专业银行研究组织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具体步骤和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依照《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要明确现金管理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工作制度,尽快配备管理人员,在城市行和现金收付量大的行、处,要设立专门机构,以适应现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和缴存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于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原则上应在现有负责支付单位工资现金的一家银行开现金结算户,全面担负现金管理工作。对个别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分工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尽速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五、开户银行要立即着手重新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要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情况,向开户银行申报保留库存现金限额,经开户银行核定后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六、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原则上应按规定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中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要事先将坐支范围和限额,书面报经开户银行审批后,方可坐支,并按规定在现金收支帐上如实反映,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七、开户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各开户银行应于十月份对开户单位执行《暂行条例》的情况组织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纠正现金管理上的混乱现象。检查情况于十月底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其上级行。

 八、为节约现金使用,减少现金投放,要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根据我省实际,同城转帐结算起点为一百元。

 九、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与银行通力协作。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我省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的现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银行组织调查后另行制订。

  执行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上报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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