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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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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 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4]综594号

  【发布日期】1984-08-25

  【生效日期】1984-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闽政〔1984〕综594号)省财政厅:

  〔84〕闽财办字第019号报告悉。经研究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请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总公司业务范围凡涉及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203号文件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4〕外经贸合字第56号文件规定办理。

  总公司属县级机构,由省财政厅领导。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

 第一条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第二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发展我省国民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条例筹集各种闲置资金、外汇资金及吸收国外资金,对本省在海外的企业和省内企业进行投资,振兴经济,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四条 总公司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总公司的业务:

  一、在我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地区投资时间短、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二、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投资改造老企业;

  三、投资发展旅游业;

  四、引进先进农、牧、水产技术和设备,投资发展农牧业、水产业;

  五、在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现有海外企业进行投资;

  六、根据需要报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七条 总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单独经营企业。也可通过“外引内联”形式,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营、联营企业,或与国外厂商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补偿贸易、进料、来料加工和租赁业务。

 第八条 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和董事各若干人组成。董事长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派。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聘请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规定报请批准;

  三、审定总公司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四、审定总公司提出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总公司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之。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组织公司的工作机构,任免部门经理、副经理等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审定投资项目;

  四、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对投资的项目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和管理责任,事先应参与可行性研究和对外谈判,并负有检查、督促、审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公司任用人员坚持量才录用,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工资奖励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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