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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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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2-24

  【生效日期】1985-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进出本特区,或从厦门口岸入境、出境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无国籍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厦门口岸进入特区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外国人、华侨凭我签证机关发给的入境签证,查验放行;持有特区政府邀请函电的,也可直接到厦门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入境出境,按协议办理。

  (二)香港、澳门同胞入境出境,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

  (三)台湾同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到厦门口岸办理入境出境手续。

 第四条 特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方人员(含家属)以及在特区常住的外国人、华侨,需经常出境入境的,凭厦门特区公安机关发给的外国人居留签证、居留证、华侨居住证,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签证,需经常往返特区作短期逗留的外国人、华侨,凭特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签证。

 第五条 从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来特区的飞机、船舶,其机组人员、船员的入境出境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特区购有住宅或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分别向厦门特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签证、居留证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七条 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到厦门特区境内旅游,可发给团体签证,验证放行。

 第八条 进出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进入特区的人员、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接受检疫机关检验。

 第十条 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从特区进入中国国内其他地区,或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特区,以及经特区从厦门口岸出境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人需经常从特区往返于国内一般开放地区(乙类地区)或一般非开放地区进行经济贸易、考察、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外国人旅行证。

 第十一条 特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我国公民从厦门口岸出境入境的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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