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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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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407号

  【发布日期】2003-12-27

  【生效日期】2003-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07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第2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3〕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9.0693公顷(其中耕地19.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旱地3.772公顷、林地7.3333公顷、其他农用地2.13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1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156公顷、未利用土地1.7275公顷,下石村旱地15.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5公顷、未利用土地1.6184公顷,江阴镇政府未利用土地0.3685公顷、其他土地1.195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6.7242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431公顷、其他土地4.9556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45.5229公顷,作为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9.069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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