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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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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泉州卫生学 基础上建立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 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24号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2004-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

泉州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闽政办[2004]1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泉州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以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学校编制、经费、管理等按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撤销泉州卫生学校的建制,现有人员编制成建制转入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按办学需要和发展规模,调整人员结构,核定教职工编制。

  三、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泉州市承诺的2005-2006年期间投入13000万元(其中,泉州市政府5000万元,泉州卫生学校旧校区盘活8000万元)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须落实到位。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加强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切实把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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