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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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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优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05-14

  【生效日期】1996-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口支援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闽政〔1996〕2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4〕58号)文件精神,鼓励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和经济建设,特印发我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优惠政策,在三峡工程建设期内有效。

 一、建立1000万元的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基金(以下简称省对口支援基金),原则上专项用于省直部门及有关地(市)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我省重点对口支援的三峡工程库区有关合作项目。

 二、本省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校)在三峡工程库区联合兴办资源开发、移民安置的项目,除享受合作两地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省对口支援基金贴息。三峡工程库区企事业单位分回的利润我省不补交所得税;但属于三峡工程库区区域性税率低于我省的,单位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三、我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合作项目,需要贷款的,其贷款项目由省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推荐,项目贷款手续应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并请省内各有关商业银行给予支持。

 四、本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三峡工程库区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全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三峡工程库区联营(独资)企业工作,或受库区市、区(县)政府聘请到库区企事业单位帮助工作的,除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外,经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六、省内从事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区移民工作的人员到库区出差期间,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乘坐交通工具可适当放宽,其差旅费补助按特区标准执行;省内到库区交流挂职的干部,在挂职期间,除享受省内挂职干部有关待遇外,原单位还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七、全省各地市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中更换下来的设备或闲置设备,用于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的,可给予优惠价格投资入股或转让。

 八、三峡工程库区企事业单位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到福建省联合兴办合作项目,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通过我省办理的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办理。

 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来闽从事劳务的,各有关部门凭库区移民劳务证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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