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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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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强物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3]综202号

  【发布日期】1993-08-05

  【生效日期】1993-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5日厦府〔1993〕综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今年来,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物价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加强物价宏观调控,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现状,提出下半年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意见。

 一、实行专项商品储备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多年来我市粮食、商业等部门在存储物资、保障供应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调节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粮、油、冻肉、鸭蛋、绿豆等重要商品仍必需建立足够的储备。

 二、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副食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鉴于上半年我市物价上涨幅度较高,下半年燃料、水、电、公交等公用事业及教育等价格集中出台,势必推动下半年我市物价水平的进一步上升。为此,国有商业企业应继续发挥平抑市价的作用,年内对粮、油、肉、蛋、蔬菜等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价格的调整应事先报商市物价局同意。其中蔬菜按市原定差率控制,在淡季必要时对豆制品实行最高限价。在市价格调节基金尚未筹集并发挥作用前,市财政应增拨资金,以补贴必要的储存费用,增强国有企业调控市场的能力。

 三、对所有的商品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对国家仍实行价格管制的生产资料,且我市已实行并轨的,坚决取消又重新出现的同种商品二种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对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农药、农用薄膜、进口种子实行最高限价以保护农民利益,对已放开的商品价格按行业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价格协会,制定行业协调价,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

 四、切实整治不合理的收费。

  公交、“的士”、小巴士、市内公用电话、宾馆、招待所、饮食、理发等服务和娱乐业等经营性行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已放开和基本放开的经营性收费做到以法规的形式加强受收的制约监督管理。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汽车、自行车停车费、理发业的基本发型采取限制收费,严禁公用厕所的小便收费。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经过几年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上纳入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票据的管理轨道上,但是最近以来有些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下半年,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检查,坚决制止无证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

 六、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加强物价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乱涨价、搭车涨价的有效办法。但是,目前认为物价已经基本放开,对违价行为进行查处在许多被查单位看来是阻碍改革开放的一种表现。所以近来加强物价的检查、监督阻力很大。下半年我局将组织市、区物价所、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区街道物价监督站等专业与群众性监督检查队伍,在市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严肃地查处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乱涨价、乱收费、渗杂使假、短斤少两等现象。对已出台的市公用事业价改项目,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对中央、省、市已宣布和将宣布取消的农村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得以落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我局将就具体的措施逐一行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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