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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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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2003]58号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200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意见

(闽委办[2003]58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1日

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厅字〔2003〕8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努力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以信函的形式将理由告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协提案办”),通过政务网接收的要同时在网上标明“拒绝签收”。交办或签收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10日内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办理期限。省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和平时提交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提案者答复办理情况;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一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处,应根据办复情况做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3份;党派联名提案,复文寄送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各部委办的复文,要抄送省委督查室1份。福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设区市政府的复文,要抄送省政府督查室1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办一式3份,通过网络接收的提案必须同时进行网上回复。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

  省政协每年全会后,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的有关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坚持重质量非数量的原则,初步筛选出若干件重点提案候选件,报省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确定省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的分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及督办的有关情况函告相关承办单位,并积极配合开展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或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三结合”(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重点办理,办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承办单位给提案者寄送复文时要同时寄送《福建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送省政协提案办,省政协提案办将汇总后反馈给承办单位。提案者对复文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进行协调,继续办理。

  五、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的总结工作。凡每年承办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或有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总结,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委各部委办的总结材料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设区的市政府的总结材料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做好省政府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具体工作。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完成当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同时,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并将填写好的《福建省政协优秀提案推荐表》,寄送省政协提案办。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促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者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提案被有关方面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附:1、政协提案复文格式(略)

    2、福建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3、福建省政协优秀提案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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