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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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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45号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199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

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闽政〔1997〕45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军分区,厦门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及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199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及时间安排

  接收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或《证明书》的,安置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转业志愿兵(含因精简提前转业和因病提前转业的)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由省安置办签发《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各接收地办理安置有关手续。对未经省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以及接到《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安置办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起至1998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到指定的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安置结束。其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

 二、严密组织接待转运工作

  各地要按照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立接待转运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严密组织实施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人武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运输安全,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提取)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各军供站和军人接待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工作。退役士兵返乡时,当地要组织做好欢迎接待、宣传教育工作。接待转运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政府按规定拨付。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大多数用工单位积极承担安置任务,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完成较好。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个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役士兵不能及时得到安置,严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安置进度。这种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今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在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不低于20%的用工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用人指标,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转业志愿兵安置要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为缓解基层安置难矛盾,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邮电、铁路、银行、保险、交通、电力、税务、烟草、石油、石化等中央及省属部门和行业,统一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置办联合下达安置计划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安置工作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地方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与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要及时反馈接收安置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城镇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继续探索安置工作改革的新路子。各地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通过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范围,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凡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还可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要组织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同时做好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与岗前培训工作,帮助解决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四)严格安置审批制度。各地安置部门应按规定凭《退伍安置登记证书》对退伍义务兵进行安置;对无《退伍安置登记证书》的退伍义务兵,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安排工作。凡外省入伍要求在我省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农村籍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二、三等伤残,服役期间因家庭地址变迁迁入城镇,本人要求随家庭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应逐级上报省安置办审批。凡经省安置办批准的安置对象,当地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安置,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费用。

  (五)抓好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各地要认真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的力度,推动这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通过扶持兴办经济实体,推荐担任基层组织干部,引导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组织实用技术培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四、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纳入“双拥”工作轨道,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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