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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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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90号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2001-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1〕文90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是党中央在世纪之交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0号),对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重要性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推动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需要。我省作为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各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走出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中央这一战略摆上全省经济发展大局位置,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省各方面积极性,在扩大对外贸易、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大力推动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积极促进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主动参与对外援助工作和各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把“走出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后发优势,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的素质和效益。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鼓励政策

  (一)鼓励我省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解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需求,贷款项目的出口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设备和原材料出口额占合同总额15%以上,贷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5%,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积极争取国家为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提供的出口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基金支持,解决境外加工贸易中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安装、生产经营等费用;积极参与对外援助项目,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合作开发和举办生产性合资项目,由外经贸部对外签订优惠贷款政府间框架协议,并推荐项目,进出口银行进行项目评审、贷款资金的发放、管理及回收工作。

  (二)鼓励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积极争取利用外经贸部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争取外经贸部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基金的利息和管理费收入中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的适当贴息,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三)通过国家援外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开展经济合作。重点支持能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在项目中标后再正式报批。对境外资源投资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属国家战略资源投资项目的,在用汇上予以优先安排。

  (四)省内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向外发展。对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经信用评级后可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并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担保方式,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抵押担保手续;对具备条件的境外BOT、BOO、BOOT等项目融资予以支持;对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给予专项商业贷款支持;灵活运用利率政策,对有较好效益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省重点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以及连续两个季度出口收汇率达到85%的外贸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积极探索创新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提供打包贷款、授信开证、进出口押汇、海外代付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五)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省内企业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

  (六)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原辅材料出口,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带动设备出口,享受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奖励政策。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国有企业,在技改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七)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走出去”的经营主体予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资助、贴息和有关奖励金:

  1.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类投资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给予适当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2.对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两个百分点的贴息;

  3.对援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奖励;

  4.对我省在境外设立的商品分拨中心按照效益和服务兼顾的原则,在加强指导和管理同时,对达到一定的投资和带动出口规模的项目予以100万元人民币资助;

  5.对我省组织举办的境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商品推介会等全省性经贸活动予在适当的费用资助。

  (八)鼓励省内市场有需求的以实物支付工程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允许企业经营和销售以实物支付方式的进口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优先予以安排。对我省境外矿产、林业、农业、远洋捕捞等开发项目的返销产品经批准享受优先待遇,进口计划上优先予以安排,涉及配额许可证予以优先解决。

  (九)在国家外汇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支持“走出去”战略实施。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援外项目允许购汇。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做外汇风险审查,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十)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投资和执行援外项目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临时出国(境)人员以及外派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82号)执行。上述境外项目所需外派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允许以项目带劳务形式派出。

  对我省尚未取得对外承包经营权企业已经开展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未经审批已经开发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经有权审批机关确认,也可享受以上的省内有关政策。

  以上有关措施,由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措施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意见一并实施。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做好“走出去”的服务工作

  (一)建立由省经贸厅牵头,省财政、计委、经贸委、外管、外办、税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厅(委)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走出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各地市政府“走出去”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

  (二)由外经贸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认真研究制定我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发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推动我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和各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开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省内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总体市场发展战略、各项业务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所采取的工作策略和措施,以及有关具体的指导目录,包括境外加工区、商品分拨中心等发展规划。各地市也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目标,确定发展的区域性重点和优势发展领域,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协调。

  (三)建立“走出去”信息服务体系。依托外经贸部的信息网络,建立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投资环境资料库、内外项目推介库,建立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信息网,境外资源类投资开发目录以及市场信息资料库,对省内各类优势产业、企业、产品开展网上推介等。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外、派出机构、驻外企业、国外行业中介和国际投资贸易促进机构的联系,广泛收集信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四)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支持更多有条件的省内企业争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承揽国家援外项目资质。深入摸底,加强指导,积极推荐,加快申报步伐,扩大经营队伍。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联合和广泛的业务合作,优化主体结构,形成整体实力,提高我省“走出去”的竞争能力。

  (五)大力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人才培训。采取政府资助和企业培养相结合办法,通过高级专业院校深造、国外见习、中、短期专业培训等渠道,造就一批外经贸高级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急需的人才队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开展各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都要认真制定和实施人才培训和培养规划。

  (六)按照国家的鼓励政策,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手续,要求同时享受国家、省里有关优惠政策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其投资单位应按闽政〔2000〕文82号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只要求享受省里有关优惠政策、且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的,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对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其他性质的投资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营造更好的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省际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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