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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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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龙文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77号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2003-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龙文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27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省政府批准龙文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漳政〔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州龙文区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和省建设厅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漳州龙文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路网结构、用地功能布局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加强与蓝田等周边开发区的整合,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基础设施、公共事业资源共享和互补。

  三、原则同意开发区的规划布局结构。要搞好开发区与城市和过境交通的内外交通组织,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防灾设施规划建设,控制好开发区与城市和过境交通相连接的线路和交叉口用地。 

  四、要强化开发区的绿化环境建设,控制好规划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和河网水系两侧的绿化用地,强化过境交通以及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的防护绿化隔离带建设,提高开发区绿化建设整体水平。 

  五、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开发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开发区的污水必须纳入城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实行达标排放。 

  六、要严格实施《开发区规划》。《开发区规划》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开发区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漳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规划执行情况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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