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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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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 投 管理办法(2002)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7

  【生效日期】2002-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正) 

                                       二○○二年 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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