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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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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86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闽政办[2004]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全省清理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福建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清理工作,土地、建设、环保、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时间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于6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于6月1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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