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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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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 快福建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粮法〔2002〕244号

  【发布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2002-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关于印发加快福建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粮法〔2002〕244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省粮食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按照“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精神,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省加大了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成效明显。面对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格局,必须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管好储备粮;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合理调整企业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抓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切实做到政企分开。通过进一步改革,使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加强储备粮管理

  省已设立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原则上也要建立独立的储备粮管理体系,真正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具体做法,可单独成立国有独资的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粮食储备规模过小的县(市、区),也可设立由县(市、区)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直属储备库,专门管理本级政府储备粮,作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省和各地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要根据粮食储备数量和费用补贴情况实行定员定岗,今后不得增加新的亏损挂帐和潜亏;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做到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省级及各地储备粮的规模由省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的储备粮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的规模分解到市、县(区),并确保落实到位。储备粮的库点布局、质量要求、费用补贴标准、年度轮换计划等,由粮食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市、县(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须报省粮食局备案。市、县(区)需动用本级储备粮时,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各级粮食局承担所属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储备利费、补贴,并监督使用情况。我省地方各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另行下达,各地要严格执行。为了管好各级储备粮,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并创造条件实现全省储备粮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现有粮库状况,改造或建设1-2个中心储备粮库。

  二、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全面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储备与经营业务分开之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抓紧重组,调整经营思路,可以组建股份制的粮食购销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四个市以及粮食主产县(市)的粮食企业,要发挥粮食购销的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竞争,广泛开展粮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经营服务领域,继续发挥搞活粮食流通,满足农民卖粮要求,为农民服务的积极作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等沿海地区粮食企业,要大力组织粮源,引粮入闽,与产粮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积极发挥粮食流通、稳定粮食市场的主导作用。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在布局调整方面,要结合县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一部分购销企业;对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以及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同时,引导毗邻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入这些地方的粮食市场,促进区域性粮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不承担储备粮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且不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但对一些人口较多的重点乡镇,应注意保留政府能够调控的粮食购销企业网点,从事粮食购销业务,以保证农村集镇粮食供应。根据我省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特点,各地要积极引导和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在妥善处理好历史包袱基础上,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它国有粮食企业、社会其它经济成分的联合,使之成为骨干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二)各地可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或社会其它经济成分形式,引导和培育一部分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确保城镇和军队粮食供应及质量。骨干粮店的数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人口数量以及正常情况下的粮食销量,分设区市、县级市、县城所在地,分别确定若干个;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一家。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和要求。经确认为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由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称号,并实行年审制度。为了使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不安全时,能按政府的要求履行加工、供应粮食的任务,各地应制定必要的扶持或补偿办法。建立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联合,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各设区市可选择1-2个有条件的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展成为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四)其它国有粮食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粮食加工、饲料、批发、零售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优势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继续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盈利水平,合理定员定岗,保证在岗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对会计、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理调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并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要按照粮食企业特点,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定岗定员基础上,通过发展各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办补缴。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实施,以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一)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理清历史帐务,尽快结清上下级结算事项等;国有粮食储备和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加强和改善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二)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粮食储备管理企业和大中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五、实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行政机构改革后的各级粮食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主要负责对粮食储备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六、加强领导,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我省粮食安全的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凡能给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都要予以支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

  (一)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各地要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所需经费不足的,各地财政要积极给予支持,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简化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加速资产变现,用于职工安置。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的房产及土地是政府划拨的,对这些企业,有关部门要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出发,在确权的基础上,给予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除必要的手续费(含登记费)和工本费外,免交办证的其它各种费用。国有粮食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粮食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33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对各地的批复意见,认真处理好。

  (二)对国有粮食企业撤消、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4号)执行。

  (三)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破产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规定办理。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用于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各级财税部门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五)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可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办法执行。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

  (六)对国有粮食企业以及多种所有制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推行粮食流通现代化方式的,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有关政策。

  (七)对发展订单农业,推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成效明显的粮食购销企业,省里将给予一定奖励。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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