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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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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8]20号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1998-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闽政〔1998〕2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扫盲工作去年经国家验收,达到了现阶段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准。但是,目前我省尚有青壮年文盲40多万,扫盲及扫盲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仍十分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巩固成果,继续扫除剩余文盲

  扫除文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省如期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这仅是阶段性的成果,与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还有差距,如不继续抓好扫除剩余文盲工作,已经取得的扫盲成果也难以巩固。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克服松劲情绪和麻痹思想,统一认识,加大扫除剩余文盲的力度,按照国务院、省人大颁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扫除剩余文盲的计划和相应的措施,建立责任制,把扫除剩余文盲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人,确保扫盲工作的开展。

 二、今后五年扫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扫除剩余文盲工作,现对全省各地今后五年扫盲提出如下要求:

  (一)原有教育基础相对较好,1994年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市)和城区,1998年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2%以下,2000年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1%以下,2002年成人识字率要达到92%以上。

  (二)1995年、1996年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市),1999年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2%以下,2000年要降到1%以下,2002年成人识字率要达到90%以上。

  (三)1997年、1998年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市)2000年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2%以下,2002年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1%以下,成人识字率要达到90%。

  到2000年,全省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2%以下,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90%以上的农村劳动者掌握1门以上适用技术;到2002年全省成人识字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以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1998至2000年全省每年要扫除文盲10万人,巩固10万人,提高8万人;2001至2002年全省每年要扫除文盲8万人、巩固8万人、提高6万人。同时,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200万人。

 三、落实政府行为,推动扫盲工作的开展

  做好扫盲工作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各地在普遍办好乡(镇)文技校的同时要创建一批省级示范校,进一步健全农村成人教育县、乡、村三级办学网络,推动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开展。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经费的规定,在2000年前省财政保持每年260万元的专项经费不变;各级要继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县级扫除文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费支出的2%以上,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额的5%以上要用于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并切实做到及时足额划拨,专款专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扫除文盲教育基金。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扫盲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并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结合各自在农村开展的业务,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扫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做到扫盲工作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奔小康、建设文明家庭、开展普法教育、学习适用科学技术等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为我省新一轮创业服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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