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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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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医科大学海峡学院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60号

  【发布日期】2003-04-12

  【生效日期】2003-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医科大学海峡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3]160号)

省教育厅、福建医科大学: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3〕63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医科大学与福建省富怡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联合举办海峡学院。校址设在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由举办者租赁福建医科大学交通路校区160亩土地及有关教学设施作为首期办学使用,以后由合作者视办学规模扩大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办学用地及有关设施。

����二、海峡学院为福建医科大学的民办二级学院。福建医科大学负责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并保证办学质量。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相对独立管理。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

����三、海峡学院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学院办学所需资金及设施由合作者负责提供,以确保学院各项建设、教育质量和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和福建医科大学不负责海峡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海峡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主要面向全省招生,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福建医科大学海峡学院毕业证书,并以福建医科大学海峡学院名称具印。

����五、海峡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希望你们抓紧做好海峡学院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同时,积极进行办学体制、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探索,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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