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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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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2003-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促进全省工业健康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对全省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利用外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调剂解决。��

  三、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上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以及各地收取的地段差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减免。��

  四、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工业发展,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置换。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筛选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各设区市、县(区)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以用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

  五、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各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检查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落实情况,不按规定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补贴到位的市、县(区),在下一年度不予享受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

  六、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可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县统计,税收由所在县(市、区)与引资县(市、区)分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对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号)予以处置盘活,保证新一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八、促进集体工业用地的合理流转。积极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享受福建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政策。集体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分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九、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提供新的工业用地予以安置。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的发展。��

  十、简化用地审查程序。农用地转用与征用报批时,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基本农田认定现场勘查记录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用地单位对征地方案的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认定意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的界址点点之记等材料,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报件时审查确认,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用地预审的内容,用地会审时不再重复审查。��

  十一、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复核、地类调查、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报件符合要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已通过预审,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用地,但应在单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十二、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创办工业企业。

   十三、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工业项目应立足使用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存量土地,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原则,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分批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防止出现盲目圈地的倾向。对乱占基本农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及社会危害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保证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おおお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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