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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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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146号

  【发布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1994-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厦府〔1994〕综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发试行。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外来劳动力的计发办法另有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四条 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原企业固定职工,从我市1989年1月全面实行养老保险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缴费工资系指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流动时随之转移。

 第七条 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20年的,按15%计发;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

 第九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标准工资以1992年6月底以前为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为20%),也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起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在1992年6月底前,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计发其社会性养老金时可提高2.5至7.5个百分点;1992年7月以后获得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职工,不再另外提高。

 第十三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在1992年6月底前从事的年限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工龄,合并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后从事的,不再另外计算工龄和加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新办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例:某厂职工196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退休,1989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992年6月档案标准工资为141元,单位和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指数如下:(该职工实际缴费5年,缴费前的29年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34年)

---------------------------

|    |缴费工资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当年指数 |

|年  份|-----|--------|-----|

|    | ①   |   ②    |③=①÷②|

|----|-----|--------|-----|

|1989|3113 | 2771   |1.12 |

|----|-----|--------|-----|

|1990|3742 | 3155   |1.19 |

|----|-----|--------|-----|

|1991|4240 | 3612   |1.17 |

|----|-----|--------|-----|

|1992|4319 | 4243   |1.02 |

|----|-----|--------|-----|

|1993|6265 | 5544   |1.13 |

|-------------------|-----|

|       平均指数        |1.126|

---------------------------

 该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5544÷12)×1.126=520.21(元)

1 按新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计算:

  社会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5%+(缴费年限-20)×0.5%〕

        =5544/12×〔15%+(34-20)×0.5%〕

        =101.64(元)

  缴费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

    =520.21×34×1.2%

    =212.25(元)

  该职工原已享受特区补贴30元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特区补贴

       =101.64+212.25+30

       =343.89(元)

2 按老办法计算:

  退休金=档案标准工资×95%+各种补贴

     =(141-6)×95%+193

     =321.25(元)

3 新老办法对比所增金额:343.89-321.25=22.64(元)

  增加金额最高限额为原待遇的20%,即:

  321.25×20%=64.25元。该职工增加金额(22.64元)较限额(64.25)小,故不受封顶限制。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也没有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20.21)。最后计算得出基本养老金为34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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