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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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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17号

  【发布日期】2004-05-29

  【生效日期】2004-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17号)

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3号)的精神,继续深化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我省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推进我省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我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着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素质,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步伐,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整顿煤炭流通市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清理整顿乱收煤炭规费现象,无条件关闭所有无证非法小煤矿;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确保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7\^21以内,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达到总数50%以上。

  三、整治措施

  (一)无条件关闭非法煤矿。全省非法煤矿关闭工作要在6月10日前完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前、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将关闭情况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关闭的非法煤矿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矿井。即按国办发〔2001〕68号文进行关闭并公告的矿井,包括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不全的小煤矿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小煤矿;二是历年废弃又开启的矿井;三是2001年后新开工的无证非法矿井;四是违反规定越级审批的各类基建井、探(井)硐;五是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各类小煤矿。

  对属于应关闭类型的非法矿井,要严格按照关闭工作“六条标准”予以关闭,即: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建设技术和地质资料上缴煤炭管理部门;民用爆破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理收缴;矿井井口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填报有关矿井关闭认定表;在报纸上发布关闭公告。

  各产煤市、县(区)、乡镇要高度重视非法煤矿关闭工作,建立和完善督查、巡查机制,切实落实关闭非法煤矿工作责任制,防止已关闭的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各级供电管理部门要对煤矿用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规向非法煤矿供电或转供电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对火工品实施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火工品黑市交易行为。为督促各地做好关闭工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于7月份开始对各产煤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进一步强化合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矿工缴纳保险费;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矿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井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矿井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程度评估为C级或D级的煤矿,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复评仍达不到B级或B级以上的,将予以关闭。要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建设,逐步夯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以下简称“安措费”)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督促企业提取煤矿安措费、维简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措费、维简费储存和使用情况由县(市、区)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三)整顿煤炭流通市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要严厉打击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现象,打击一切非法经营煤炭活动。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要加大煤炭流通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煤炭出省,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重点加强对火电厂、重点用煤企业、民用煤供应的调度工作,确保全省经济建设顺利发展。

  (四)加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步伐。产煤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实现乡镇煤矿合理布局,进一步巩固我省煤矿关闭整顿成果,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依法清理整顿乱收煤炭规费现象。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县(市、区)、乡(镇)政府乱收煤炭规费现象,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产煤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2003年县(市、区)、乡(镇)政府收取煤炭规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已经收取的各种煤炭规费要设立专户,规范用途,收取的煤矿安措费、维简费要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产煤区各级政府、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组织演练进一步予以完善,不断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救援的实效性。要加强煤矿救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现有煤矿专业救护队伍的装备水平、训练水平和救护能力。全省救护队的训练工作由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没有设立救护队的煤矿,必须与附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事故救援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关系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当前我省能源供应紧张情况下,一些地方出现了不顾安全条件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煤炭的现象,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确保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产煤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原“福建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相应撤销),产煤区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抓紧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产煤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对非法矿主盗采国家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视情节可以破坏矿产资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煤矿进行违规供电的,要追究供电部门和供电单位的责任;公安部门要严格追查非法火工材料的来源,严厉打击非法供应、非法贩运、非法交易民爆物品的行为;对组织、纵容、保护非法采矿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各级政府对非法煤矿应采取措施关闭而未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关闭的,对巡查责任人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察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主题词:经济管理生产煤炭安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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