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福建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福建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74号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03-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17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1.1436公顷(其中耕地25.97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航城镇洋屿村水田3.2421公顷、其他农用地0.3621公顷、未利用土地0.1公顷、其他土地0.8828公顷,霞洲村水田13.8548公顷、其他农用地11.7675公顷、未利用土地0.5223公顷、其他土地3.6911公顷,祥洲村水田6.3218公顷、其他农用地1.1919公顷、未利用土地8.2423公顷、其他土地2.793公顷,东安村水田2.5536公顷、其他农用地1.8498公顷、未利用土地0.4882公顷、其他土地0.142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58.0053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1.1436公顷,计入你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オ�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fj/laws/dc277e5a4ddda86c4b33dffefe2f45b7c5b2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