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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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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45号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2003-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3]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同时,请各级人民政府将文件转发当地各金融机构。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我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中,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把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

  二、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县域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也给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各级政府和在闽金融机构都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共同点、以营造诚信环境为结合点、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切入点,在建立经济与金融的互动机制中,形成经济与金融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各级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搭建政府、银行、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洽谈和金融产品推介等灵活方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政、银、企合作。要支持各级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建立经济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工作动态和有关经济金融信息,及时做好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形成融洽的政、银、企关系。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共同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当前,我省县域经济总体上还较为薄弱,区域发展不平衡性突出。金融机构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稳步增长,但贷款增幅有所减缓;县级银行存贷比例还比较低,信贷支持力度仍显不足;中小企业、农户“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仍然存在等。对此,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县域经济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这既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机构自身拓展市场、培育业务新增长点的需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信贷投向指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74号)等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信贷投向集中与适度分散优化结构的关系、信贷资金增量集中上存与适度留存当地扩大县级机构信贷规模的关系、信贷管理权限集中上收与适度下放的关系,信贷投向要向县域中小企业倾斜,信贷资金增量要多留当地扩大县级机构信贷规模,信贷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到县级机构。要主动加强政、银、企协作,努力组织资金,积极推行贷款营销,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增加对县域经济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整体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调整自身的市场定位,认真创新和推广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整体功能。人民银行要立足当地县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通过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同时,加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县域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政策研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立分支机构,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出发,建立健全适应县域经济特点和需要的信贷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在制定当年经营计划时要确定合理的新增存贷款比例,使县级分支机构的存贷比在“十五”期间原则上不低于60%;要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贷款营销意识,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加强信贷创新和延伸服务手段。政策性银行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县域经济中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外贸出口和粮食收储等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把农业、农户和农村经济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要经过努力,使全省金融部门逐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三农”,以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银行重点支持当地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县域银行信贷服务体系。

  三、切实改进信贷管理体系,完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各商业银行在执行总行统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一)要适度下放和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的管辖行要根据县域经济实力和县级行的经营情况,淡化县级银行的行政级别,实行差别授权和权限弹性管理,减少不适应县域经济需要的贷款审批环节,授予县级行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要力争各总行同意选择我省一些经济较强的县(市)享受地市分行的信贷管理权限。

  (二)要完善信贷授信授权管理制度。要依据内控管理要求,通过改进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或特别授权等,重点扩大对县级行的内部信贷授权和解决客户统一授信的匹配问题。县级行要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加大对客户经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支融“存、贷、汇、理”综合能力于一身的客户经理队伍。对业务力量比较薄弱的县级行,要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实行上下级客户经理联动,帮助县级行主动寻找和培育优质客户。

  (三)要积极研究完善贷款营销激励机制,解决信贷责任与激励机制不对称问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信贷风险及其责任人员,调动基层信贷人员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四)要探索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可以考虑对业主的资信状况、产品的市场定位、贷款归行情况、纳税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信用评级依据。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县域企业应给予办理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五)要大力推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的信贷管理方式,即信贷人员要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利息浮动、本息收回与信贷人员收益挂钩,贷款出现质量问题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新信贷管理方式。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又有利于培育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

  四、突出信贷支持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措施,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信贷支持的重点和切入点,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  

  (一)以项目带动开发,支持招商引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各类企业资金需求;加大外汇贷款营销力度,支持企业引进设备和进口原材料;积极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鼓励园区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道路。

  (二)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突出对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的国债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国债投资项目和已列入省、设区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要进行全方位跟踪和落实,科学安排资金,保证国债项目配套贷款和重点建设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的及时到位。

  (三)密切关注和跟踪当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配套信贷资金,努力培育信贷投放新增长点和当地财政收入新增长点。

  (四)积极拓展个人消费信贷领域,拉动消费需求增长。在办好城区原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农村消费需求,重点拓展农民住房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支持开拓农村市场。

  五、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金融机构要通过支农信贷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充分发挥村两委对农户比较了解的优势,通过创建“信用村镇”,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等形式,努力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全省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比例要达到80%以上,对农户贷款比例要达到40%以上。

  (二)有关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那些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予以优先安排与落实贷款。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中介组织增强服务功能。

  (三)优化信贷投向,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积极探索支持“公司+农户”的农业经营新模式,以商业银行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公司和种养植基地,以农村信用社扩大小额贷款重点支持农户,支持培育和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新格局。要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信贷政策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六、拓宽山海协作融资渠道,支持山区沿海联动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与欠发达山区的信贷投入关系,适当加大对山区县的支持力度,促进山海协作,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一)对沿海地区的企业到山区投资办厂或与山区企业合资办厂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都要积极支持。

  (二)支持山区企业到沿海地区投资办厂,开展商贸活动。对山区在沿海地区开办的工商企业,沿海地区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要一视同仁。  

  (三)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不仅要支持沿海和山区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而且要支持沿海优势企业对山区弱势企业的以强扶弱,通过联合、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优势企业的扩张,帮助山区企业加快发展。

  (四)加大对山区的信贷倾斜力度。省级各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投向上要适当向山区倾斜,对经济效益较好的山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本行山区分支机构资金不足时,要采取直接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突出扶持重点。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进行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和原材料就地加工转化,加快山区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进程。  

  七、创新信贷品种与服务方式,努力适应县域经济需要

  商业银行县级机构要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根据县域企业的特点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各自在网点、资金、人员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县域经济主体的信贷业务新品种,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情况,量体裁衣,设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认真总结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帐款质押或收购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质押贷款组合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新业务品种。

  (二)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可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委托贷款等新业务。

  (三)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

  (四)大力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积极引导效益好、信誉高、还款有保证的县域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

  (五)加强金融同业协作,通过业务联合、业务代理等方式,提高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支持能力。

  (六)在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银行与信托、证券、保险合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理财服务,节约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

  (七)不断构筑社会诚信机制,探索以个人信用和工资担保相结合的个人贷款方式,鼓励民间投资,扩大个人消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八、实行贷款利率差异化,支持创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县域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许可幅度内,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实行利率差异化服务。同时,对经合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其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鼓励各级政府或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技术交流和配合贷款担保机构运作等全方位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九、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作用,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县级人民银行要围绕改革、发展和创新三个主题,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利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信贷供应量。要加强信贷“窗口指导”,引导贷款投向,通过与政府部门协作组织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等形式,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方式,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辖内银企融资合作和金融产品推介等方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政、银、企合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信贷品种,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建立经济金融机构信贷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工作动态和有关经济金融信息,及时做好经济金融运行分析,提高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有效性、针对性。

  十、防范金融信贷风险,实现经济金融双赢

  金融部门在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信贷支持与防范风险、金融产品创新与加强信贷管理、适度下放权限与完善内控制度的关系,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努力实现经济金融双赢。  

  (一)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要认真审核企业资金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安排信贷授信,防止过度授信,尤其是对集团企业贷款要综合授信和考核。要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控及流向的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挪用,形成风险隐患。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确定贷款投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要求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防止形成新的信贷风险。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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