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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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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6]综号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

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日厦府〔1986〕综号)  为扩大厦门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技术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增加出口创汇,现就有关内联企业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除以资金(含原材料和先进设备)直接投资外,还可用先进技术或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作价入股投资,联合兴办生产性企业。

 二、以紧缺原材料或先进设备作价入股,经内联双方协商,可按高于国家现行调拨价计算(除中央和省有特殊规定者外),作为参加联合兴办企业的投资。

 三、各地区、各部门以先进技术或以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进行投资,可视其推广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作价入股,作为联合企业一方的投资。

 四、内联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成。经双方协商,允许外地一方分利高于实际投资比例。

 五、内地企业用自有资金到特区举办外向型工业项目,在特区基建投资规模外另算。

 六、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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