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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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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42号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2001-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 

(闽政[200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经济发展 后劲,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是党和人民政府关 于经济建设工作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全省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九五”以来,我省 进一步加大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力度,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化水平提高到41.6%。但是,城市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未能得到严格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随意更改和违反规划盲目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规划 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违法、违章建设查处乏力;城市规划建设的品位不高、 特色不明显和环境建设滞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旧城改造超强度开发,新区建设吸引力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旧城改造超强度开发,新区建设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存在。当前,我省正在实施第三步发展战略,城市化进入加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和完善,城市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明显,城市建设发展也将呈现新的机制 和新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作用,为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工作更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抓好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长、县长对城市规划工作负总责,造成规划重大失误 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对城市规划工作提供切实有力的机构和经费保障,合理配备城市规 划管理人员。要加大城市规划的投入,把城市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根据各市县规划实际支出情况,从各级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各提取5%用于城 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十五”期间我省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城镇体系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城市 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立足省情,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完善配套的法规体系、有序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健全有力的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平,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 展。

����(二)切实把握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依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搞好统筹兼顾,综合布局;必须有利于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 用,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合理进行;必须确保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必须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和文化内涵;必须妥善处理好城市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三)“十五”期间城市规划的目标要求

����――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体系”。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三级规划体系。突出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形成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的规划体系。“法定图则”的编制工作取得实质性发展。

����――形成有序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 规划决策和管理分离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落实城市规划的统一审批制度、修改认定制度 ,强化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城市规划服务 质量和管理水平。

����――形成健全有力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按照规划实施和管理要求,尽快建立并落实城市规划的行政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公开通报制度。

����――形成完善配套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切实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制订完善《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和完善各市、县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和实施办法,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

����三、加快城市规划编制步伐,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一)抓紧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抓紧制定《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要在2002年完成闽江口城镇密集区、厦门湾城镇密集区和泉州“半小时”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整合、引导闽东南城镇密集区发展。全面开展市、县域城镇体系 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明确行政区域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优化城镇功能分区,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确定各级城镇的生态控制区,明确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规划控制地带,注重保护自然环境,严禁在生态控制区内随意改变地形、地貌等破坏活动。设区城市城镇体系规划2002年前完成,其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3年前完成。未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市县镇总体规划的调整。

����(二)突出抓好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好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把主要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加以执行,为城市的各项建设,特别是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转让建设用地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城市详细 规划要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前要完成设市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和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近期建设用地的80%以及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全部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三)加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抓紧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 重点抓好小城镇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编制小城镇详细规划要有利于统一建设或统代建方式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分散建房模式;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小城镇产业集聚,促进小城镇住宅进区、工业进园、商业进场。

����(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要在2002年前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

����(五)做好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和报批工作。城市规划要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相协调的,两者要相互进行微调和衔接。编制的城市各类规划要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及时报批。设市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以及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省建设厅可提出修改意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建设部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审批。

����(六)放开规划设计市场,严格规划市场准入。切实放开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采取多方案优选 的办法选择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设区城市中心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鼓 励进行国际、国内招投标。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划市场准入,凡承担城市各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业务。

����(七)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规划。城市发展重大问题、城市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城市中心区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 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已设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市县要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认真讨论,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规划及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有关意 见做出反馈,有条件的市县应召开听证会征求市民意见。要加大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城市规划,自觉服从和执行城市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新的技术研究成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技水平。以“数字福建”建设为契机,加强城市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抓紧建立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连通市、区(县)和街道的规 划管理网络。要加强对规划区内测绘资料、工程管线资料的管理和地形图的更新工作,为提高城市工作质量和建立数字城市提供保障。

����四、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合理进行

����(一)发挥规划对城市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要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市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分阶段、有计划地控制城市土地年度投放数量,城市规划部门要确定城市土地开发的具体地块和规划设计以及指标要求,有效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科学地运用好规划的调控手段,进一步明确城市的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充分挖掘城市潜能,优化配置城市资源。

����(二)通过规划引导城市发展方向。城市规划要根据各级城市建设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合理引导城市的建设方式、开发强度和产业布局。要在不断完善旧城区功能和缓解旧城区压力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引导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控制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要加强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注重引导旧城区工业和污染企业外迁。

����(三)运用城市规划统一配置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要运用城市规划统一配置城市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引导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编制城市管廊综合建设规划,重点引导城市管廊走统一建设的路子。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城市管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市场化运作。

����(四)在规划的引导下,努力创建各类城市特色。要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式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并严格城市的红线、绿线、蓝线的“三线” 管制制度,确保城市绿化用地,创建富有福建特色山水园林城市。要在规划的引导下,根据城市自身的地理条件、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等,精心构筑城市的空间形态,形成独特的城市景观与风格,创造城市特色。

����五、加大城市规划管理、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 委员会。福州市应参照上述要求成立由省、市两级组成的省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 员会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城市发展方向、城市重要规划特别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城市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提出建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决策。

����(二)严格实行城市规划的统一实施和管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和管理。规划管理权必须由法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不得违反规 划层层下放或化整为零分解规划管理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已发布的有关下放或化整为零分解 规划管理权的文件必须立即自行撤销;坚决杜绝各类开发区行使规划管理的现象。

����(三)严格城市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规划报备制度。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当对调整或修订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认定。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涉及原规划所确定的控制原则,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功能分区及城市道路结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 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修订,涉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重要规划指标重大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涉及城市安全和城市环境等公利益的重要专项 规划以及设市城市的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要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完善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制度。凡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准出让、转让土地和进行任何建设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涉及及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日常性管理。重点要加强城市规划重要指标管理,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规划区范围、土地使用性质和布局、关系安全的重要设施的建设布局,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等地区,防灾减灾措施、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要求等,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等,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控制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对临时建设从严审批 ,杜绝以临时建设为名搞永久性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要重视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突出加强城市规划的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城市规划,对违法干预规划执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未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未力理规划审批手续、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一书两证”进行清理,对持已失效的“一书两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对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自行拆除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辖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或责成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督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监督制度。一是对市、县(区)长对分管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领导执行城市规划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离任审查。市、县(区)长及分管城市规划的人民政府领导离任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任 期的执行城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违法更改城市规划、违法干 预规划执法等严格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责任。二是加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对存在规划管理行为不规范、违法不究或者执法违法等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予以重新审批并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辖区范围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向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建立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设区城市要设立城市规划的展示 厅;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等参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应当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建立投诉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建立城市规划公开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内违反规 划的违章建设情况定期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通报;省建设厅要对全省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和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定期进行公开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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