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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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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2004-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4]58号)

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4〕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福建警官学校的办学基础上组建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福建警官职业学院”,校址设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27号。

  二、福建警官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由省监狱管理局举办,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与省监狱管理局共同管理。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教学、人事、财务和财产等各项制度。

  四、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发展所需经费由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解决。计划投入6000万元的建设资金须落实到位。

  五、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的建制按机构设置申报程序,由省监狱管理局另文专报省编委审批。同时,撤消福建警官学校的建制。

  六、福建警官职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次招生的专业不得超过6个。

  七、希望你们抓紧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聘请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充实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同时,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促进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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