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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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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使)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82号

  【发布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2004-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4年度第一批次

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使)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安区2004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8.9002公顷(其中耕地19.86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水田0.2211公顷、旱地0.18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024公顷、未利用土地0.6188公顷,西浦村水田6.5052公顷、旱地4.8568公顷、园地3.3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6074公顷,洪塘头村旱地0.8965公顷、园地0.4886公顷;马巷镇内官村水田0.6537公顷、园地0.1046公顷;洪塘镇三忠村水田1.1354公顷,浦后村水田1.31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574公顷,苏厝村旱地0.8893公顷、园地0.78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6公顷,新学村园地0.353公顷,新霞村旱地0.0403公顷、园地0.04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24公顷;新民镇西塘村园地0.19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15公顷;五显镇安炉村水田0.2612公顷、旱地0.3927公顷、园地0.1408公顷;祥平街道办事处西湖村水田0.4399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9.7921公顷,使用洪塘镇新霞村旱地0.4118公顷、园地0.4902公顷;塘边村水田1.6566公顷、园地1.15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86公顷,计使用集体土地3.8784公顷,拨用同安竹坝农场国有园地1.3324公顷,合计征(拨、使)用土地35.0029公顷,作为同安区200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同安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8.9002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使)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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