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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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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材料的规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1991]70号

  【发布日期】1991-07-17

  【生效日期】1991-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材料的规定

(1991年7月17日省委办发〔1991〕70号)  制发文件是机关工作的重要手段。发一定数量的高质量文件,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工作,沟通情况,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在文件发的过多,有的质量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滋长了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基层和干部群众反应强烈。为了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控制党政联合行文

  凡属省委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由省委单独行文;凡属省政府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由省政府单独行文。今后,对属于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精神的,或涉及全省经济工作、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行文外,其他一般都不联合行文。

 二、压缩转发性文件

  省委、省政府下达或批转的文件,主要是涉及全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省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均可自行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但也要严格控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要尽量少发或不发。有的重要文件需要省委或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的,经领导同意后,以部门名义下发。

  1.省直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般性工作报告,省委、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不作文件转发。一些涉及面广,需要省委、省政府进行协调的工作报告,要作具体分析处理,如能通过打电话或当面商谈等方式进行协调的,就不转发文件;确需转发的,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报告、纪要、省委、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以文件转发。其中有需要请示省委、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另外行文,单独办理。

  3.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省委、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以文件印发,由主办部门处理。如讲话在会议上已印发,会后主办部门也不再印发;在会议上没有印发的,会后主办部门把讲话稿进行整理并送请领导同意后,要以部门名义印发;个别确需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可登载省委办公厅编印的《工作通报》或以省政府办公厅白头文形式印发。

  4.省上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凡已登报(含摘要登报)的,都不再印发文件。

 三、精简简报和刊物

  一个部门原则上只能办一种简报和刊物。简报要迅速、真实、明了,注意反映重要动态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刊物要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简报、刊物的发送,要确定适当的范围,不要到处滥送。各部门都要对各自所办简报、刊物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该减的要坚决减下来。

 四、减少会议材料

  省委、省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印发与会议主题有关的文件、材料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其它材料一律不在会上印发。会议的典型材料要严格控制,注意质量,坚持少而精。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出简报或快报。

 五、提高文件质量

  要下决心提高文件质量,增强文件的政策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文件的语句要通顺,文字要精炼,标点要准确,条理要清楚。文件的篇幅要压缩,一般不超过三千字;电报一般不超过一千五百字;简报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要提高办文效率,加快文件印发速度。文件的发放范围要严格控制,除带有全局性的文件发放范围可大一些外,其它文件要根据内容分别对待,需要发到什么范围就发到什么范围,尽量减少印发数量,不扩大范围。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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