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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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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6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04

  【生效日期】1999-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9号)精神,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和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与我省住房制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纪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的违纪行为,除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外,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房改政策多占住房,按规定应该清退而拒不清退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对违反规定将公房出租或者将尚未获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公房私自出租和进行房产交易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弄虚作假,隐瞒住房面积和骗取住房补贴的,根据所犯错误情节,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处党籍处分。

  5.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为了单位和小团体的利益,不认真执行清房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认真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6.负责评估和售房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如实评估,故意少算或多算售房面积,压价或抬价售房的,除按规定如数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违反规定超标准为职工用公款装修住房的,除按规定限期纠正外,对单位负责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在清房和房改工作中,为他人出具假证明,提供虚假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违反房改政策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发放补贴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擅自建房、购买商品房,违反规定进行福利性分房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1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违反房改政策规定批准建房立项、拨款、发放施工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四条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要批评教育,并帮助其改正错误;对错误比较严重、本人能够主动向组织检讨并认真纠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对坚持错误拒不纠正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般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纪人员不是共产党员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凡因违纪受纪律处分的,其多占、超标的住房按房改和清房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过去清房中因违反当时有关规定做过处罚或纪律处分的,维持原处理不变,但应按新的住房标准参加房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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