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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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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03号

  【发布日期】1988-08-02

  【生效日期】1988-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乡

(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8月2日甘政发〔1988〕10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教育改革健康、深入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甘肃省普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是领导和管理乡村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行使职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方针,使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一般应由主管教育的乡(镇)长任主任,学区负责人、经委主任任副主任,教育专干、学区会计、乡财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任委员。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人员变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也可委托学区或中心校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统筹规划全乡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使之有机结合,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条例、规定,并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普及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八条 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教师和农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尊师重教,兴学育人,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筹措办学经费,动员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组织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除保证国家补贴部分如数发给外,要落实集体补助部分,使其待遇逐步接近或达到当地同级公办教师的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可高一些。

 第十条 负责学校干部和教师的考察评绩,以及本乡(镇)内校际间的调剂。民办教师的聘退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考核提出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充实调整学校领导班子,负责中心小学以下学校校长的任免,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教育改革,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辅导和经验交流,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检查评估学校工作。

              四、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教育理论,自觉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教师生活,检查指导学校工作,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注意发挥行政村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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