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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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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委发[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2001-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省委发〔2001〕24号2001年3月22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去年5个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治本之策,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组织实施《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全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关系,保障农民的利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农民民主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农村经济的调节作用,从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许多问题,解决起来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及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确保全省农民实际负担总体水平减少20%以上。

  (二)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要充分准备,谨慎操作,平稳过渡。在减轻农民负担水平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五)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大局稳定。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列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政府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解决。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需要村级筹集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乡镇卫生医疗事业继续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全省用5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上限数额,从2001年的20个,每年递减2个,到2005年减至12个,2006年全部取消。农田建设、小型水利、退耕还林(草)任务小的地区也可以提前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上限控制,劳均用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

  除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动用农村劳动力,如果确需动用,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四)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退耕还林(草)等减少的耕地,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同步进行调整。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具体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亩、定产、定税到户要实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税率从轻确定。国有农垦及劳改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负水平征收。

  改革后的牧业税税负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税率为5%,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减免按《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和《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核定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对在农业税和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特产品,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的部分品目的适用税率,按从低的原则确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村办公经费,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的方式统一收取。附加率最高为正税的20%。改革后收取的上述农业三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按《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对国有(集体)农场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均不征收附加。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需要与可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人均筹资的上限,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1997年人均纯收入,分为15元、10元、6元三个档次。各县(市、区)具体适用的上限控制额,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改革后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按《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征收实物为主,农民自愿缴纳代金的可以折征代金。凡退出粮食定购保护价的地区,可征收代金。各地具体征收实物或代金,由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粮食定购价格计征,不得随意提高或加码。农业税收及附加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各地由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清理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逐级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与中发〔2000〕7号文件和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坚决取消面向农民的各种摊派、集资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按照《甘肃省关于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的通知》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要积极推进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适当撤并乡镇,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坚决清退超编和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要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精简优化教师队伍,辞退农村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要按照有利于发展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并现有村组(社)建制,精简村组干部。村组干部实行交叉任职,组干部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确定合理标准。积极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精简乡镇机构、调整教育布局的具体规定,按《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甘肃省关于调整农村教育事业布局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通知》和《关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村级组织的意见》执行。

  (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性减收增支形成的乡(镇)和村级财力缺口,主要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等多种途径消化,同时,中央和省以及有条件的地(州、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对各地的转移支付数额,按照规范、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适当加大对民族和贫困县(市、区)、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加大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具体按《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县转移支付办法》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市、区)、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县、乡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财政。民兵训练费支出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具体按《甘肃省关于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执行。

  (四)完善农税征管体制,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税收管理机构,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规范运行。改革后各项农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征管,必须严格按照修订后新的征管办法执行。严禁按地(亩)、按人(户)摊派征收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各税附加。各地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大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意识。要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借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农户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业税收计算机管理,推动全省农税征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五)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规定,认真实行村民自治,积极推进村务公开。要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议事,所需资金及劳务,一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县(市、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严禁平调、挪用、挤占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地要按照《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和改革后,都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报刊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治理。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改革后乡、村两级出现的收支缺口,不得向农民收取。对一事一议、两工、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对乡村债务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平摊。要防止出现突出清欠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持改革成果的长期稳定,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七)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户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具体分析,制定清偿计划,分类研究处理办法,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避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农业税收尾欠和乡统筹、村提留尾欠,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部门,按照税收法规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分类核实到户。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分期、分批清收。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清欠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检查。严禁强征强收,搭车收费。

  (八)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转变政府职能,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动员乡镇干部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营服务实体。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开拓农村市场,建立流通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副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新领域,保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五、精心组织,抓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分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制定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度情况和工作经验,真实反映农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予以公开曝光。要切实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使中央和省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一个全社会支持改革、农民群众积极投身改革、拥护改革的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层层培训一大批政策性强、熟悉业务的干部,使他们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将税费改革这项合民意、顺民心的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农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办事机构,抽调业务人员,专职开展工作。建立省级领导联系县(市、区)制度,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级领导干部分县联系指导工作。要层层建立督导工作制度,省直机关抽调厅(局)级干部带队组成督导组,分地(市、自治州)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地(市、自治州)、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组,帮助县乡政府开展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不得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省、地(市、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帮助县(市、区)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调查了解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要加快清理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与改革后农村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应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宣传培训。省、地、县、乡成立党政一把手挂帅的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集中培训工作人员,适时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今年的税费改革工作,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动员,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3月份完成。

  第二阶段,调查测算,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根据统一的测算口径和方法,对税费改革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和分析,着手制度本县(市、区)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建立省级领导联系指导县(市、区)制度。从省直机关抽调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由厅(局)级干部带队,组成14个督导组,分片包干,对地(市、自治州)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各地(市、自治州)、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组,监督指导县(市、区)、乡镇的试点工作。4月份完成。

  第三阶段,报批实施方案,部署配套改革。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县(市、区)审核上报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同时,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下发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教育布局调整等各项配套改革的意见和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相应完成对所属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这几项工作5月底完成。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地按照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开展定亩、定产、定税工作,核实计税土地面积,确定常年产量和农户的负担税额,逐户填发农民负担明白卡。省地督导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落到实处。6-7月份完成。

  第五阶段,运行新税制,推进配套改革。在扎实细致搞好“三定”工作的基础上,从7月底开始按新的税制征收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同时全面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教育布局调整等各项配套改革。8-12月份进行。

  第六阶段,总结经验。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和总结。2002年1月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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