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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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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6]49号

  【发布日期】1996-05-11

  【生效日期】1996-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1996〕49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坚持培育和管理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竞争意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建筑市场还比较混乱。有些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肢解工程,压级压价,私下发包交易;有些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开发区搞“封闭”管理,排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有些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越级审批建设项目,严重干扰了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完成“九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经济建设全局,如不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对某些突出问题及时加以整治,势必影响我省经济建设全局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败坏行业乃至社会风气。对此,各级领导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和规章,将陆续出台。对已经出台的省政府6号令等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降低要求。要把健全和落实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施工)开工许可证制度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否则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凡不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核发规划和(施工)开工许可证、不办产权登记。要严格规范业主与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坚决取缔私下交易、私招滥雇。对违纪工程,按省政府6号令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必要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先免职、后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交易双方一并处罚。对于施工质量低劣、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属本省企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从严复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属外省企业的,则取消在我省承揽任务资格,限期出境。

 三、认真清理和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就是要规范市场主体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中介商的行为,在认真清理和整顿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实行综合管理。对于业主行为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制度;二是要严格业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资格审查制度;三是要增强业主发包工程的透明度;四是要严格合同管理。对于承包商行为的管理,一是要管好队伍,严格把好资质审查关;二是要强化质量监督,不仅要奖优,更要罚劣;三是要坚决查处层层转包、非法转包的问题;四是抓好承包商工程质量回访,提高对业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对中介组织也要进行严格管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和省属(含军队)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对1995年以来贯彻省政府6号令的情况进行认真地清理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初设审批、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上是否按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是否有超越权限、越级审批等问题;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问题;工程项目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各建设单位招用的外省设计、施工(含装饰)队伍是否办理进省注册登记手续;对1995年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所查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地处理和整改等等。自查清理结果和贯彻省政府6号令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于6月1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认真搞好1996年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精神,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由各地区进行复查整改,省上将进行重点抽查。省政府责成省建委牵头,计委、监察厅、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部署,负责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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