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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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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5]247号

  【发布日期】1985-11-21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  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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