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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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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2000-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现将我省今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粮食保护价收购的范围

  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继续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9年度粮食定购任务和小麦收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1999〕94号)规定执行。即河西祁连山冷凉区及甘南州、临夏州、定西地区、陇南地区、天水市的高寒阴湿区的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等外小麦、等外玉米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的收购政策

  对省政府确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并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提倡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优质粮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计粮办〔1999〕2146号)精神,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优质优价,自主定价,积极收购,并单收单储。经省计委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原则进行收购。

 三、关于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粮改精神,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广泛宣传粮食收购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粮食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并足额补贴到粮食购销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把我省粮食市场管住管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对省政府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及优质粮,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做好购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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