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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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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 运动的决定

  【发布单位】82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3-14

  【生效日期】1982-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1982年3月1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准备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深远意义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一个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热潮正在兴起。为了把这个运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特决定如下:

 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绿化祖国,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振兴中华、造福子孙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特别在我们干旱多灾的甘肃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全省广大干部和各族人民要立即行动起来,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广泛宣传,制订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二、全民义务植树是法定的公益性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凡年满十一岁以上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因地制宜地完成规定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对义务植树,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或奖励;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成年公民,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收缴一定绿化费。

 三、要坚持科学种树,讲求经济效果,做到保栽保活。对盗伐树木、毁坏林木的,要坚持依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人民政府要制订有关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

 五、义务植树要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坚持不懈,年年岁岁、世世代代的搞下去。全省各族人民和广大干部,都要积极投身于义务植树运动中,争当绿化先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动手,扎实工作,为改变甘肃面貌,为绿化祖国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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