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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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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67号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

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11月20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强化枪支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枪患,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公安部四省区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到2001年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枪支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枪支管理工作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按照“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原则,从攻大案、查责任、搞防范、夯基础、促管理入手,以强化民用枪支、公务用枪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进一步维护全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收缴非法枪支,力争做到辖区内无非法枪支。

  (二)严厉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捣窝点、查枪源等方法,坚持“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对非法制贩、走私枪支等涉枪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三)集中保管有可能发生群众性械斗事件地区合法配置的枪支。对因边界、草山、矿产资源争议等引起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区域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的特殊管制措施,以维护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

  (四)全面彻底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发的公务用枪和党政干部违反规定配备、借用的枪支。

  (五)依据《枪支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六)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枪支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甘南州、陇南地区、定西地区、天水市、庆阳地区,武威地区天祝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阿克塞县等为收缴非法持有枪支的重点地区。临夏州等地为打击非法制贩的重点地区,兰州市、甘南州等地为打击非法运输贩卖的重点地区。其他各地也要积极参与,做好辖区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犯罪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枪患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枪患不除,社会不安”,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同涉枪犯罪做斗争的自觉性,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支和检举揭发、提供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同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等方法,组织力量深入单位,街道、乡(镇)、村、社、居委会和居民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枪支,逐一开展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户、不漏人。

  第二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开展拉网式的收缴工作阶段。在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山区、偏僻林区猎枪配置范围的通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林区系统猎枪配范围的通知》精神,对超范围持有各类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坚持予以收缴。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大力开展收缴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辖区内无非法枪支。对于各级公安机关超范围配发的公务用枪,要坚决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枪清查核对、收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坚决予以收回。

  第三阶段(12月26日至2001年1月5日),总结汇报,建章立制阶段。在做好非法持有枪支收缴工作、总结汇报工作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进行审查、审核、发放持枪证件,并建立健全民用枪支管理档案和保管、使用规定,与持枪人签订枪支管理使用责任书。通过建章立制,使辖区内的民用枪支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要针对枪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目标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以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枪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枪患意识,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保证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抓好落实。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加大收缴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的“三定一包”的办法,把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以保证专项行动的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采取利用特情耳目、排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措施获取涉枪案件线索。对已发未破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也要进一步梳理、研究,深入挖掘线索,创造破案条件。对已破获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要深入追查枪支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端掉制枪窗点。对不彻底查清枪支来源、流向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能结案。对抓获的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嫌疑人,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该判刑的要判刑,该劳教的要劳教,不得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要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典型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召开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群众。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进行配发民用枪支人员的资格审查,抓紧完成核发民用枪持枪证件工作。对牧区内个人合法持有的火药枪、小口径枪等非制式枪支要全部登记造册并逐步换成制式猎枪。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持枪人要严格遵守枪支不得携带出指定的区域,不得转让或出借的规定,违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发生过持枪群体性械斗事件、且引发械斗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地区,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坚决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械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民用枪支,采取集中统一保管的管制措施。在械斗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得发还集中保管的枪支。同时,要加强对周边地区的控制,严防黑枪流入。

  (三)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要完善各类枪支管理基础台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枪支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力求做到责任区内的合法枪支不肇事、不流出;非法枪支能够收缴,非法制贩活动能发现,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治安部门要承担指导、监督职责,建立与派出所相关的连带责任制。

  (四)加强信息通报,认真总结经验。专项行动期间,省公安厅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对重大制贩枪支案件进行督办。专项行动后期,还将按照公安部确定的评比标准和考评办法,从六个方面组织考核:一是看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二是看宣传发动工作是否到位;三是看收缴非法枪支是否取得明显成效;四是看非法制贩枪支案件是否明显下降;五是看民用枪支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六是看经常性的枪支管理、防范工作是否通过专项行动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将报请公安部予以表彰。

  专项行动期间和结束后,各地要如实填写并汇总《四省区收缴非法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和两张工作登记表(式样附后),并于2001年1月5日前报省公安厅,同时上报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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