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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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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成立、变更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89号

  【发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1992-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关全民所有制

企业

(公司)成立、变更审批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2〕89号1992年11月23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区直机关要求成立企业(公司)的越来越多,为了提高企业(公司)审批工作的效率,现根据《企业法》、《民法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区直机关成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审批权限

  属自治区管理的大、中型企业及关系到全区经济布局的企业(公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业务由自治区计委承办;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公司),涉外旅游企业(公司)、金融和股份企业(公司)、企业集团仍按现行审批办法执行,其他企业(公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下属单位(含二级局)兴办的企业(公司)由委、办、厅、局自行审批。

  (二)区直各委、办、厅、局的直属企业(公司),由委、办、厅、局报自治区授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计委、经委、建委、农委、经贸委、教委归口审批,上述八个单位兴办直属企业(公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业务由本单位分别承办。没有归口的单位以及上述委、办、厅、局以外的单位兴办直属企业(公司),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国务院各部门驻我区单位的直属企业(公司),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这些单位如需开办属于地方性质的企业(公司),由自治区计委审批。

  (四)省外、市、自治区在我区兴办企业(公司)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司)审批原则

  审批企业(公司)工作要依法办事,负责审批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法》、《民法通则》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对于企业(公司)经济性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坚持视企业(公司)生产资料,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分配形式确定,不能把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公司)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要鼓励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企业(公司)审批工作要按审批程序办理,批准的企业(公司)要具备条件,报批材料齐全。对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的规定执行。要严格审查企业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坚持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通知(规定)与上述条款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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