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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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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修改为“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二、删除第七条“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三、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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