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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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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当前资金紧 状况保证重点资金需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4号

  【发布日期】1993-09-20

  【生效日期】1993-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缓解当前资金紧张状况保证重点资金需要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桂政发〔1993〕8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下达后,我区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宏观调控,已收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以来,各地通过资金拆借、绕规模贷款投向固定资产较多,最近,又出现全区性的企业存款大幅度下降和部分银行压票、退票或只收不贷的现象,资金供求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缓解当前的资金紧张状况,集中资金解决我区经济发展必需的资金投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银行存款工作,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首先要稳定和保持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势头,这是缓解资金紧张的关键。当前,各地要抓住银行上调利率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各级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存款,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代发工资业务,努力增加资金回笼。下半年是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各地要在不向农民打“白条”的同时,动员农民储蓄。银行要扩大转帐结算业务,积极推广使用大额定期转帐存单,减少现金投放。为扭转企业存款急剧下降局面,各地要帮助、督促企业催收贷款,严格禁止各种非法集资,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二、加强现金管理,压缩单位库存现金,增加货币回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准随意放宽现金管理。银行要加强柜台监督,严格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制度。除正常的工资支付外,一次性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开户银行专柜审查,凡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支取现金的,不得付现金。企业单位开立的辅助帐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付。要重新核定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现金收付量大的单位,银行要主动做好上门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手段,争抢单位存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银行结算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协助人民银行加强对结算的领导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各专业银行的备付金率保持在5%以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结算纪律,树立全局观念,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企业或对方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利用银行汇票转嫁资金矛盾和为企业单位套取现金,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乱拉企业多头开户,放松管理和放弃结算监督,不得自行制定结算“土政策”和乱收结算手续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银行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任何部门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同时,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设立结算举报中心,对违反结算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违犯结算纪律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压缩一般贷款,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资金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下决心支持银行压缩一般贷款,调整好信贷结构,严格按照“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信贷政策,扶优限劣。各级银行要根据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勤收勤放,不允许只收不放。具体是:在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收购不打“白条”的同时,贷款要优先用于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产品畅销、能较多回笼货币的企业;换汇成本低、出口创汇多的企业;重要能源、原材料生产的企业;拖欠棉花款、产品有销路的棉纺企业。对积极处理积压产品或压缩“三项资金”占用而发生临时亏损的企业,因发展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及开发新产品的资金需要,银行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换汇成本高的出口商品收购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要从严掌握贷款。

  对不按国家规定乱集资或拿钱去炒地皮、炒股票、做生意的企业;对被主管部门抽走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的企业;对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企业和属于信贷原则“八不贷”的企业,银行不给予贷款。

  按照以上原则,各级政府对保什么、压什么要开出清单,以利银行把握好资金投向,运筹调度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以能保持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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