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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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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 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2-26

  【生效日期】1999-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桂政办发〔1999〕2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

  我区现行电话初装费标准为:地区、地级市所在地每号2000元;县(市)所在地每号1500元;农村电话初装费每号400-700元。拟将市话初装费标准调整为每号800元,上下浮动25%;农村电话初装费仍维持现行标准每号400-700元不变。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现行标准为每号1250元,上下浮动20%。拟调整为每号800元,上下浮动25%。

 三、以上规定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实际收取的初装费、入网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范围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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