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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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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8]145号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桂政办发〔1998〕145号)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对财政公共支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及所属机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是国家预算经费供给方的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府采购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一)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

  (二)房屋修缮,包括办公室装饰、旧楼维修、大宗材料购置。

  (三)设备购置,包括单位购置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及区直各部门购置的大型专用仪器或设备。

  (四)会议费、接待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接待条件好,价格合理,服务质量高的饭店或宾馆作为会议定点单位。凡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会议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单位开会;有接待任务的单位要到定点的饭店和宾馆进行接待。

  (五)一次性购买同类商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亦列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内容。

 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结算管理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财政补助收入)购置的品目列为政府购买性支出。实行财政统一结算的政府采购品目,由财政在核定单位年度预算时预扣部分经费作为推行政府采购资金。

 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实施办法,协调关系,解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二)推行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在一些部门,对一些开支数额大、财政易控制和操作比较简单的项目先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三)自治区财政厅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单位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品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购买,违者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停拨年度专项经费并停止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定点单位进行检查,对服务质量差,不能保持接待标准的饭店或宾馆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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