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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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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关于 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65号

  【发布日期】1989-05-27

  【生效日期】1989-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27日桂政发〔1989〕65号)  现将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邮电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

  邮电通信是社会的一项基础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发展必要条件。为了加快发展我区邮电通信事业,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发展邮电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国际通信、中央到省和省际的通信,由邮电部负责;区内通信建设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分级负责,即南宁到地(市)和地(市)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自治区负责;地(市)到县的通信网设施,由地(市)负责;地(市)的市内电话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负责;县(市)的市内电话由地(市)和县共同负责;农村电话由县(市)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邮电工作的领导,把发展邮电通信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邮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发展邮电通信,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无干线后支线,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做好本地通信网的发展规划。邮电网点的设备、市话线路管道的建设应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各级政府要在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联合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邮电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近年来各地采取支持邮电通信发展的政策措施,仍需继续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邮电通信建设所需的外汇额度,要在地方留成外汇中优先安排解决。

 五、各地、各部门应尽量利用现有邮电通信设施(军队、铁路部门除外),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要同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实行联合投资、统一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六、自建的专用通信设施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经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入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收取进网费。公用通信网容量不够需要扩建时,新入公用通信网的单位要分担部分建设费用。公用通信网发展或改制时,专用通信网要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建设,以适应进入国内、国际通信网的要求,保证全网通信畅通。

 七、鼓励各部门、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团体以集资和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邮电通信,以增加全区通信能力。对投资和联合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邮电通信上给予优惠。

  鼓励乡镇企业、集体、个人投资或集资兴办乡镇和乡镇以下的通信设施,开办农村电话交换点,承办邮政代办所,承包邮路等。谁兴办,谁受益。邮电部门要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八、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矿企业、港口、机场、文化体育设施、大专院校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电局(所)、电话设施)。配套设施应列入工程建设计划,按照邮电部门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和需要安装电话的宿舍楼,在设计时应安排电话布线及电话插座。新建住宅楼房要安装与住户相对应的信报箱,列入建设总概算,并作为竣工验收项目。

 九、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的通信需要,须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新设置邮电服务网点(包括邮亭、电话亭、报刊零售亭以及信箱、信筒等)时,城建、土地、工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十、要认真组织贯彻《邮政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办邮电。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拦截邮车、扣留邮件。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确保通信畅通。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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