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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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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78号

  【发布日期】1993-05-29

  【生效日期】1993-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开放

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

企业中方人员出国

(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桂政办〔1993〕78号)  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17号文“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3〕11号文“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对我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拟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产品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经区经贸委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三名以内),向所在地、市和防城港区经贸委提出申请,初审后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防城港区管委会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经贸委可自行审批本市所管辖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派遣的从事经贸活动的中方人员。

  经自治区经贸委和南宁、北海、梧州市经贸委批准的这部分人员简化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手续,即第一次出国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即可直接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手续;凡派往赴港澳地区的中方人员第一次均报区经贸委审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批准后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地区,经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即可直接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赴港澳手续,此项派出不受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有权批准本企业中方人员一年内再次出国或赴港澳从事经贸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负责人,要经姓名和签名笔迹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备案。

 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由企业所在的地、市经贸委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所在市、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处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因业务需要在外停留六个月以上的,以及因私人事务出国的,仍按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申办出国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家下达的出国(境)用汇计划指标。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审批机关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同时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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