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西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第一款中的“审批”。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降低原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x/laws/4e76f615932188ca5ed397aa9fc7e46b9ef6b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