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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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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73号

  【发布日期】1990-07-06

  【生效日期】1990-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桂政发〔1990〕73号1990年7月6日)  当前我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下简称“三乱”)的问题相当严重。它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干扰了治理整顿,助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方针,搞好廉政建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区党委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三乱”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三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于稳定我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二、范围和重点。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及所属公司、有偿服务机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重点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着重抓好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教育(学校、自考办、招生办)、卫生(医院、防疫)、公安(交通和治安管理)、劳动、交通、工商、城建、城管、土地、林业等部门的清查。

  这次主要是清查一九八九年以来发生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重大的违纪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律不符的收费;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其他乱收费行为。(二)违反规定的乱摊派。指擅自征收《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征收的十三种费用(治安管理费除外)和其他名目的费用;擅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的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变更征收办法;强制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强制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集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强制参加保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为摊派财物;其他乱摊派行为。(三)违反规定的乱罚款。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罚款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罚款;擅自增加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不使用规定的罚款票据罚款;其他乱罚款行为。

 三、政策依据。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5号)、《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脏款脏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35号),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262号),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88〕财综字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87〕财税征〔6)字第7号)、《关于检发罚没票证式样和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7〕财预字第25号)。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凡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或相违背的,都要进行清理,加以纠正。

 四、安排和要求。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从一九九0年六月下旬开始。清查的方法,采取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先由单位自查、自报、自纠,时间安排一个月。八月份,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抽调力量,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50%。重点检查工作要与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自查自报自纠,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可依照规定从宽处理;凡属被查出的,除罚款外,个别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提高这次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要抓一批典型案件公布于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揭露,公开处理。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扩大教育面。

 五、整章建制。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对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审批的收费和罚款设置项目、标准、范围、征收办法等要进行全面的复审。确实需要保留的,要按规定重新报批,并公开见报。今后各部门的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再搞留成和与奖金经费挂钩,也不能按比例搞变相的回拨和返还,一律上交财政,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补助,由财政部门另行解决。各种收费,属于应交预算内的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属于预算外的收入,不论是实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按规定在本单位财务帐上统一列收列支,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的用途编制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执法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乱罚款,当事人有权拒交。

 六、组织领导。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三乱”工作,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承担,力量不足的从物价、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抽调。各地和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清查政府机关和本部门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和行为,并做好动员工作,发动所属单位自查自报自纠。各级物价、审计、工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投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地要热情欢迎和邀请人大、政协以及各人民团体监督指导和参予这项工作,并且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

  各地和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动员部署。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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