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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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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交通厅、轻工业厅关于 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2号

  【发布日期】1994-01-21

  【生效日期】1994-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交通厅、

轻工业厅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月21日桂政发〔1994〕12号)  自治区经委、交通厅、轻工业厅《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的意见》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区盐的运输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和盐的正常运销工作,保证全区各类用盐的供应,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盐业总公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关于加强盐的运输管理的通知》(中盐运[1993]13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加强广西盐的运输管理意见。

 一、自治区轻工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区盐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在各地的各级盐务管理局主管本辖销区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盐业公司及其各级公司分别负责全区及其所辖销区的盐业运销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安排盐的铁路运输计划。超流向运输计划,报请中国盐业总公司和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办理违流手续后,方能承运。

 二、盐的运输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统一管理。全区各类用盐的运输计划,由自治区盐业公司和各级盐业公司根据国家分配的计划安排调运,组织供应。各级盐业公司、各盐场,各有关铁路、公路、航运、港务局(公司)要严格执行《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调拨计划,保证盐的均衡运输。特别要保证碘缺乏病区加碘食盐的及时调运。运输食用盐和碘盐的车、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食用盐和碘盐受污染。

 三、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盐的运输实行加盖专用章准运制度。

  (一)凡发往自治区内外的盐提报、追补、变更铁路要车计划表上和发往区外的盐,提报公路、水路运输计划表上必须加盖有“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016)”(见附件一):

  (二)区内之间调运盐提报公路、水路运输计划表上必须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运输专用章(×××)”(见附件二);

  (三)各级盐业公司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批发单位批发供应到区内各地的盐,运输时,要求发票随货同行,发票上必须加盖有批发供应单位印章。

  (四)凡未加盖盐的运输专用章的运输计划,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运输。运达广西境内各站(港)盐的货票(或运单、发票)未加盖运输专用章或批发供应单位印章的,或虽盖有运输专用章的食用盐货票(或运单),但收货单位或承付货款不是盐业公司的,各地盐务管理局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运输专用章(×××)”共有(001-005)5枚。专用章的刻制、发用统一由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授权自治区盐业公司(001)、北海(002)、钦州(003)、防城(004)、博白(005)盐业公司管理和使用。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有关法规组织运输;违者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将收回该枚号专用章并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盖章不准收取手续费。

 五、要认真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查缉私运私销盐,制止劣质盐、非碘冲销市场和碘缺乏病区。各地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发现未加盖有运输专用章的货票(或运单)和未加盖批发供应单位印章的发票,要及时通知管辖该地盐政工作的盐务管理局处理。请各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防疫、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盐业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六、按合理流向分区域做好盐的调运。北海市生产的盐由北海盐业公司组织调运;钦州、防城港市生产的盐由钦州、防城盐业公司组织调运。博白盐业公司向合浦县榄子根盐场购进。北海、钦州盐务管理局可根据本意见,与当地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制定广西盐运输管理具体办法。

 附件一:   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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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中国盐业总公司   ┃   ┃   中国盐业总公司   ┃

  ┃    运输专用章    ┃   ┃    运输专用章    ┃

  ┃    (001)    ┃   ┃    (0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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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四年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编号

序 号    单   位       序 号    单   位

001   中国盐业总公司      011   山东省盐业公司

002   天津长芦盐业公司     012   青岛市盐务局

003   河北省盐业公司      013   湖北省盐务局

004   内蒙自治区盐业公司    014   湖南省盐务局

005   辽宁省盐务局       015   广东省盐务局

006   大连市盐务局       016   广西自治区盐业公司

007   江苏省盐业公司      017   海南省盐业公司

008   浙江省盐业公司      018   四川省盐业公司

009   福建省盐业公司      019   云南省盐业公司

010   江西省盐业公司      020   陕西省盐业公司

021   甘肃省盐业公司      024   备   用

022   青海省盐业公司      025   备   用

023   新疆自治区盐业公司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运输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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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

  ┃    运输专用章    ┃ ┃    运输专用章    ┃

  ┃    (001)    ┃ ┃    (005)    ┃

  ┃             ┃ ┃             ┃

  ┗━━━━━━━━━━━━━┛ ┗━━━━━━━━━━━━━┛

          一九九四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运输专用章编号

序 号             单   位

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公司

002          北海盐业分公司

003          钦州盐业分公司

004          防城盐业支公司

005          博白盐业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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