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西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 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 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7号

  【发布日期】1993-01-29

  【生效日期】1993-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1993年1月29日桂政发〔1993〕7号)  为了促进我区粮食生产,使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减轻财政负担,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已有部份地、市逐步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另外部份地区正在做放开经营的准备。现将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放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

  (一)取消对农民的粮食定购任务和“三挂钩”政策,粮食收购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国有粮食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由此发生的亏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

  公粮(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并付给代征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按市场粮价依质论价结算。

  粮食价格放开后,国家安排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仍用于扶持农民增加粮食生产。

  (二)取消城镇居民定量口粮标准和供应指标,粮食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如遇市场粮价上升幅度过大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运用储备粮投放市场,平抑市价。

  (三)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供应。对有困难的农户由国家给予适当增加补贴。

  1、农村“二户二属”口粮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财政负担。

  2、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分别情况解决:属于在建水库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从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缴地区财政局安排;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县解决,个别市、县有困难的,由自治区适当补助。

  3、水源林区自治区保护区的林农口粮价差补贴,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具体由林业部门安排落实。

  (四)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按现行规定不变,对代理经营的国营粮食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取消自治区对市、县现行的粮食购、销、调包干办法,粮食购销平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粮价放开前各地借销自治区的粮食要如数归还。

  (六)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本着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按带0.7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三元五角,大、中专学生、民办教师、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五角。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渠道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二、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安定人心,在粮食购销放开后,必须建立粮食储备制度。自治区、市、县(市)政府要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费用。全区储备总量不少于八个月销售量,由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执行。自治区一级储备三个月,区辖市储备五个月,缺粮县储备五个月,其他县储备四个月。具体储备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损失参照中央储备粮的补贴办法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调节基金来源从各级财政因粮价改革减少的粮食补贴支出和粮食“三挂钩”物资差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提成等渠道解决。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同级政府批准使用,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粮价。

  (三)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粮食初级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和交通便利的粮食主产区、集散地筹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所需土地应优先安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粮食市场由各级工商、物价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逐步完善粮食流通秩序。

  (四)管好批发,搞活零售。粮油批发业务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为主,其它粮食经营者以零售业务为主。对具备必要的资金、场地、仓储设施、粮食库存达到其月平均批发量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给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油批发业务。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年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

  以这次粮价放开为时限,粮食企业历年的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拨未拨的其他补贴款挂帐,坚持“谁挂帐,谁负担”的原则解决。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对现有挂帐进行认真清理,属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补未补造成的挂帐,各级财政要在粮价放开后三年内逐年弥补。属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挂帐所占用银行贷款,实行单独列帐,银行不加息、罚息,在财政未拨补期间,由同级财政或粮食企业负担利息。对历年发放收不回的粮食预购定金、化肥,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个别特殊情况确实收不回的,经当地政府审查核销,核销损失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解决好粮价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粮权归属及陈粮处理问题

  (一)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属中央、自治区的库存,粮权归中央、自治区;属市、县的库存,粮权归市、县。粮权归属划清后,平价粮油库存仍由粮食企业代管的,其利息、费用从这次粮价放开时间算起,参照中央专储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分别由同级财政核拨,实行包干使用。今后哪一级需要推陈储新进行轮换的,所发生的新旧品种品质价差及轮换费用,就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拨给代管企业。

  (二)粮价放开后,国有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向国家借用现有库存平价粮的,可以划出一定数量给予铺底周转,以后归还。其利息、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粮价放开后,对平价粮库存中存期三年以上,品质下降的陈粮需要降价处理的,由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处理,所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加国有粮食企业活力

  (一)放开粮价和粮油经营后,国有粮食部门仍然要起到主渠道作用,并对粮食供应起保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人员要随职能转变而精简并实行政企分开。基层粮管所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平调和挤占挪用。

  (二)粮价放开后,各级财政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和粮食储备费用继续给予补贴,考虑到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有一个过程,在经营过程中有困难的可通过减免税的办法解决。

  (三)对国有粮食企业除饲料生产经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以外,对经营的粮油和复制品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或利润)的照顾。同时,各级政府可视企业困难情况决定其他经营税利的减免。所减免的税利主要用于扶持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兴办实业。

  (四)支持粮食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粮价放开后,对中央每年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超储存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资金仍继续安排给粮食部门。基本建设计划、技改、银行专项贷款指标等给予优先安排。对新建和改建的仓储等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配套费。允许国有粮食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计入成本,专项用于粮食商业网点维修、更新改造和市场建设,并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粮价放开后,粮食企业的粮油商品贷款、储备粮贷款以及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银行部门要继续给予优先安排,保证正常经营的需要。粮食经营贷款继续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优惠利率。

  (六)民族贸易县的粮食部门可以享受民族贸易地区的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领导

  粮食价格放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粮食部门由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做好粮价放开的各项工作,发挥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财政、银行、物价、税务、工商、体改、公安、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要广泛深入地向人民群众宣传粮价放开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x/laws/6966eb3308cc59565cb216aa564a1ee92b96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