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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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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 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77号

  【发布日期】1987-06-11

  【生效日期】1987-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

《关于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11日桂政发〔1987〕7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

  羽毛、兔毛、各种皮张,是我区畜产品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加强管理,扩大收购,对增加出口创汇和地方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近年来,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混乱。区外一些企业到我区抬价抢购;区内一些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将这类商品运销区外,致使我区羽毛等畜产品货源严重外流。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六年我区羽毛及各种皮张等畜产品外流的货源价值一千万美元左右,这不但影响我区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也影响区内财政收入。

  根据国务院、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经贸部近年来的有关通知精神,和兄弟省对羽毛和其它畜产品的市场管理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加强经营管理。羽毛(包括半成品)、兔子、各种皮张,归口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经营,由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供销社及有关单位收购,或外贸直接收购。没有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的签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插手收购。各地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对违反经营管理规定抬高价格收购,将羽毛、兔子、各种皮张运出区外的,一经查获,一律交由当地外贸部门按现行收购价格收购,或按货款向当地政府缴纳30%的生产扶持费。

 二、加强价格管理。凡国家有定价的,或外贸部门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或变相提级提价进行抢购。对哄抬价格者,物价、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情节,分别情况以按牌价收购、没收、罚款等办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质量管理。各代购单位或外贸部门在收购羽毛、兔毛、皮张中发现有掺假现象,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除了扣除商品中掺杂掺假的所有杂物外,其余的正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交给当地外贸部门按基层收购价收购,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没收、罚款处理。为鼓励查处人员,由区畜产进出口公司按查处羽毛、兔毛、皮张交外贸收购金额总值的百分之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活动费和奖励有功人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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