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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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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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